
开盘通知
已有1862人订阅该楼盘
2022年6月14日靖江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靖征补告〔2022〕4号)—2022年6月,根据最新建设用地审查要求,对2021年8月12日发布的公告内容进行了补充,并予以重新发布。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靖拟征告[2021〕8号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国
本次拟征收的土地位于新桥镇太和村十三组、十四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新桥镇太和村十三组集体所有土地 1.4614 公项,其中农用地 0.3649公项(含耕地 0.2219 公顷),建设用地 0.6675公项,未利用地 0.4290公顷;太和村十四组集体所有土地 0.9663公项,其中农用地 0.1101公项(耕地 0.0128公项),建设用地0.6484 公项,未利用地 0.2078公项。
三、征收目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四、补偿方式与标淮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所辖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政发 〔2020〕88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
1、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 35.25万元/公项、建设用地 70.5万元/公项、未利用地 49.35万元/公顷。
2、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2.35万元/人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93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1.35万元/公项(仅耕地)。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 〔2020〕93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为:
本次征收土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为6人,其中:1名16周岁以下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本市当年度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相关费用,不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5名16周岁以上年龄段的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有关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靖江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 30 天,自2022年6月14日至2022年7月13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2年7月13日)提出,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当面或者通过挂号信邮寄送达。送达(邮寄)地址为:靖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靖江市阳光大道12号;联系人:凌凯;电话:0523—81160120;邮编:2145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达邮戳日期为准,并应提前电话告知接受异议部门,以免信件丢失。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并明示是否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过半数但靖江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国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6月14日至2022年7月13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靖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4日
附公告全文:
姓名: | 手机号: *必填 | 来自: |
姓名: | |
手机: |
免费看房电话:0523-86559599
全部评论
回复(0)